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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44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宓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