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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文波、刘文波诉刘成学与刘成学、刘印章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刘成学,刘印章,刘改晨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刘文波。委托代理人刘建仓。被告刘成学。被告刘印章。被告刘改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波诉刘成学、刘印章、刘改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文波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