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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明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346号原告: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柴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明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明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239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