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娜与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娜,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赵娜。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罗庄区册山东办事处同沂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景刚,男。临沂华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同沂庄村,法定代表人:薛诚,男。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房庄村东北740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董曙光,薛绍华:男。崔景刚:男。薛诚:男。薛朋:男。肖强:男。王连侠:女。王友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沂蒙证执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