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与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号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惜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力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5元,由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