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