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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