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廖秋华与刘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廖秋华。被执行人:刘欢。本院在执行廖秋华申请执行刘欢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秋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欢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壹元整(¥2361.00元),现查,被执行人刘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60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审判员王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