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恒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恒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 侃审判员 李秀彬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张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