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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董功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功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17号罪犯董功战,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睢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功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7月8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9)、(2010)、(2013)宁刑执字第5102号、第12326号、第18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功战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董功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董功战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功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功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七日(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