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龙楠,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科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龙楠、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2014年10月17日前,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整,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内容,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时至今日,被告一分钱都未给付,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提到离婚协议是对的,但是在协议中提到5万元的事宜不是我的本意,我到现在还想挽回我们的婚姻,我们是自由恋爱,还有一个儿子,我当时同意离婚只是生气。我们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三年前我和我的母亲想尽一切办法费了很大力气把原告的工作从黑山调回锦州市内,并经我多方协调在其回锦工作一年晋升了中级职称。原告在与我生活的五年里受到我及我家人的百般呵护,我当时真是违心的签下离婚协议。协议中的五万元钱,那是孩子办满月时大家筹的份子钱,原告老家在黑龙江地区,所以这5万元钱都是我父母这边亲友的份子钱,结婚5年,为了原告工作的调转把家里的钱都花光了,从我俩的工资收入来看,根本没有积蓄,我父母为了孙子以后入托,学习、这5万元是给孩子生活备用。最后我愿意和原告复合,为了我俩的家,为了我俩那可以的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7日原被告在凌河区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2014年10月11日前男方给付女方人民币伍万元整”,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20万元已付给被告。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没有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及陈述笔录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被告承诺给原告五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离婚协议载明的内容主张撤销或变更,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给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应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离婚时承诺给付原告5万元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离婚协议载明的履行义务期限给付原告五万元,因此故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5万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