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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华与被告濮阳市利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濮阳市利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杨春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利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与被告濮阳市利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利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利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春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