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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崔振兴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振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6号罪犯崔振兴。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振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崔振兴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