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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林显艳、杨明忠与许旭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艳,杨明忠,许旭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林显艳。原告杨明忠。被告许旭凤。委托代理人蒋卫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显艳诉被告许旭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杨明忠申请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于2014年7月3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显艳、杨明忠、被告许旭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两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室后入户门修复费用及换门价格进行鉴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显艳、杨明忠、被告许旭凤的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显艳、杨明忠诉称:两原告系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户。2014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家洗漱时听到有人用力踢踹自家入户门,用石头砸玻璃并肆意谩骂,原告因不知对方来意,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当时并未开门。随后原告接到常熟市东南派出所民警电话,得知被告报警称原告停在自家车库门口的车子挡住了被告汽车的出路,后原告下楼了解情况发现被告的车已顺利通过。后原告检查入户门时发现,被被告踢踹的门上有严重的变形及掉漆现象,原告就此事向常熟市东南派出所报案,关于赔偿的事宜经警方调解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修复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宅入户门(以下简称101入户门),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旭凤辩称:原、被之间发生纠纷是2014年4月23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出门上班,发现原告的两辆车停在过道上导致被告车辆无法通行,被告在楼下按喇叭提醒,但没人理睬,后报警请警察通知原告,但原告还是没有来挪车。因被告知道车辆系原告所有,只好上门叫原告挪车,因原告门紧闭,被告碰门叫原告,碰了好久,原告没有应答,后被告无奈以破坏草坪的方式将车开出。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原告当时在家,知道停车的位置,也知道被告在按喇叭以及报警是为了叫原告移车,原告故意不开门不移车,原告的过错明显。另根据现场勘查看,原告的门没有人为损坏,只存在自然耗损,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显艳、杨明忠系夫妻关系,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室系两原告共同共有。被告许旭凤系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201室住户。2014年4月25日,原告林显艳向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报警称:前天上午8点17分左右(即2014年4月23日),其楼上的那个女的用脚踹其家的防盗门,手脚并用,边踹边骂,大约一两分钟的样子,其没有出去,也没有开门,后来对方就走了,今天其搞卫生,准备擦门,发现门上有凹坑。因双方在东南派出所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来院。审理中,本院依法从公安机关调取了林显艳、许旭凤的询问笔录。林显艳陈述,2014年4月23日早上8点17分,被告用脚踹其家的防盗门,手脚并用,边踹边骂,大约一两分钟的样子,当时其老公在睡觉,其在门里面站着看,其知道被告是过来和其吵架的,就没有出去,也没有开门,后来被告走了。2014年4月25日,其搞卫生的时候,发现门上面有凹坑,是高跟鞋踹坏的。至于被告为什么踹门,其陈述,可能是被告认为其家里的车子将被告家的车子挡住了。许旭凤陈述,4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其急着去开会,其车子被原告家的车子堵住了,开不出来,其就去敲门,但是林显艳不开门,其就一直用手敲原告家的门,原告还是一直没有开,所以其敲得比较用力,刚开始是用手敲的,后来原告不开门其就用脚踢了两下。审理中,本院根据两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就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室后入户门修复费用及换门价格进行鉴定。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说明一份:1、根据委托资料及市场调查,后入户门的换门参考价格为2200元;2、门的修复费用需要相关的修复方案,建议咨询相关入户门安装公司。后本院就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室后入户门的修复费用向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盼盼门业的张辉进行了咨询,其陈述,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室后入户门系其公司生产的防盗门,具体对第三块刮擦、第四块的凹痕等的修复,需要板金、抹腻子、喷漆等工序,需要拆卸维修,具体修复门的费用是600元、拆、运、安装及调试300元,共计900元。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的起因及101入户门是否系被告所损坏存在争议。两原告认为,事发当天即2014年4月23日,被告在门口谩骂,其不知被告是和别人吵架还是其他,被告当时很大声的敲门。后派出所打电话给杨明忠,其才知道是被告说其家里的车子挡道了,其家车子没有故意挡道,平时被告出门都要十一二点的,在接到公安局电话后杨明忠下楼时被告已经将车子开走了,即使被告认为其车子挡道也应该采用合理的手段解决。另根据101入户门上的凹凸情况是高跟鞋造成的,根据视频监控也显示被告在8:19分-8:20分来其家里踹门,且被告在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也承认系其用脚踹门,故门系被告损坏的。被告认为,事发当天,其赶时间出门,发现原告家的两辆车停在过道上导致其车子无法通行,其在楼下采用按喇叭的方式没有得到回应,后采用报警等方式原告也还是没有下来开门挪车,其才上原告家敲门,后其借用草坪将车开出来了;原告陈述看见其在楼下也知道其敲门,说明原告是故意不开门不移车的,原告本身具有较大的过错。至于门的损坏,其只是用手碰了,没有破坏门的意思,门是其踢的,但是说其踢坏其不承认的。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房产证、照片、视频、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说明、调查笔录、质证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应和睦相处。被告许旭凤在认为原告车辆挡道后缺乏冷静、未能妥善处理,采用踢门的方式敲门,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事情的起因上存在过错较大,本院认为原告虽在被告敲门及接到派出所报警电话后未能及时出面妥善处理,但被告亦不能侵害他人财产,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说明及入户安装门公司的咨询笔录,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宅入户门可以修复,修复的价格总计900元。现两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修复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宅入户门,如不能修复则赔偿相应的损失,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宅入户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旭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原告林显艳、杨明忠所有的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宅后入户门;逾期未能修复的,则由被告许旭凤赔偿原告林显艳、杨明忠所有的常熟市湖畔现代城二期10幢101住宅后入户门的修复费用9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需注明案号);二、驳回原告林显艳、杨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显艳、杨明忠负担65元,被告许旭凤负担6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鸣燕代理审判员  赵丽丹人民陪审员  黄薛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敏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