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任晓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林,任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男,生于1968年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任晓荣(云),男,生于1962年3月2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渠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任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晓荣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任晓荣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晓荣(云)在达州市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