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行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千旺与清流县凯林竹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千旺,清流县凯林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黄千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清流县凯林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乡后库。法定代表人吴有林,该公司总经理。黄千旺与清流县凯林竹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千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7,22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千旺与被执行人清流县凯林竹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清流县凯林竹业有限公司分期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千旺2,722.34元(已履行),余款由被执行人分批支付赔偿款。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