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铎与郑凤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铎,郑凤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铎,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洪雨,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郑凤军,男,1963年4月13日,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王铎与被告郑凤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铎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芝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