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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铎与郑凤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铎,郑凤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铎,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洪雨,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郑凤军,男,1963年4月13日,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王铎与被告郑凤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铎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芝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