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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敏华与张群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华,张群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梁敏华,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张群好,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敏华诉被告张群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敏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敏华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张群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梁敏华负担。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银谭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