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与济南协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济南协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艾明军,所长,被告济南协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东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与被告济南协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以尚需准备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花园民用公房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秀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