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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闫某诉被告王某、王养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王养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闫某,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长安,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王养伟,男,约36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王养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