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闫某诉被告王某、王养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王养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闫某,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长安,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王养伟,男,约36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王养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