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公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长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公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长生,吉林省农安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6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8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生及其辩护人尹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生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开发区支行以虚假的工资证明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人张长生于2013年1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临时额度调整业务,后被告人张长生于2013年2月7日在吉林省百仕达经贸有限公司刷卡消费149800元购买速腾轿车一辆,后办理36期分期付款,每月应还款4160元。后张长生未按分期付款合同与工商银行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张长生于2013年4月将其贷款所购买的速腾轿车及轿车手续以9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叫“大成”的人。张长生于2013年8月7日起开始不能按期完全还款,截止2014年5月14日已积欠本金126085.26元,利息2118.27元。在其违约透支期间,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人张长生进行催收并要求张长生与银行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但张长生始终未能完全归还欠款,也以各种理由拒绝与银行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长生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电话催收记录单、申请信用卡手续、订车协议、信用卡分期付款面谈笔录及承诺书、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情况说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长生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长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数额有异议,辩称其已还款7万元左右。被告人张长生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长生不具有恶意透支、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其未及时归还银行欠款是由于客观原因承包工程,发包方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才无法偿还贷款的,并且发卡行也没有向共同还款人郭晓敏进行催收;本案的发卡行在给被告人办理信用卡时没有及时告知使用信用卡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长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开发区支行以虚假的工资证明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2013年1月5日,被告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临时额度调整业务。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在吉林省百仕达经贸有限公司刷卡消费149800元购买速腾轿车一辆,并办理36期分期付款,每月应还款4160元。但被告人未按分期付款合同与工商银行办理车辆抵押手续,被告人于2013年4月将其贷款所购买的速腾轿车及轿车手续以9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叫“大成”的人。2013年8月7日起,被告人开始不能按期完全还款,截止2014年5月14日已积欠本金126085.26元,利息2118.27元。在其违约透支期间,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人进行催收并要求被告人与银行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但被告人始终未能完全归还欠款,也已各种理由拒绝与银行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张长生的自然情况。2、报案材料和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工商银行四平支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报案称,截止2014年5月14日,张长生已经积欠工商银行本金126085.26元,利息2118.27元(因为当时工作人员计算有误,与报案时透支本金有差异,现以情况说明为准)。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经侦大队已将此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信用卡持卡人张长生于2013年1月在工商银行四平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该持卡人在2013年1月17日开始透支,一直未能完全归还银行欠款。该行工作人员已报案。2014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长生到柳影路派出所户政大厅办理居住证时,经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发现张长生已于2014年6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列为网上逃犯,当地民警当场将其抓获。4、情况说明。证明:持卡人张长生向四平市工行信用卡部提供的订车协议为四平汇众汽车销售公司,车型为迈腾,车款为214000元。四平市工行信用卡部根据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其发放临时额度149800元,实际购车为速腾,车款为149800元,该行发现此情况后已多次要求张长生更换实际车型,并落实抵押手续,张长生未予配合。5、情况说明。证明:张长生提供给四平市工行信用卡部工资证明上的吉林省星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132XX****XX为空号,0431-6556111尚未启用。6、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长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共还款六笔,合计金额为14700元。7、电话催收记录单。证明:工商银行朱某某用133XXXX****给张长生的手机133XXXX****多次打电话和发信息催其还银行欠款。8、申请信用卡手续。证明:被告人张长生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详细资料。9、订车协议。证明:被告人张长生在四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台迈腾1.8T豪华型轿车。10、信用卡分期付款面谈笔录及承诺书。证明:被告人张长生跟工商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11、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证明:被告人张长生同意工商银行的分期付款条件。12、证人张某某证言:其是工商银行四平支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来报案关于张长生使用四平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7439元至今未还。13、证人朱某某证言:张长生申请购买车型为迈腾,申请金额为149800元。其发现其购买车型为速腾,要求张长生补回差额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去办理抵押手续,经多次催收张长生一直没有办理。14、被告人张长生供述:2012年12月其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36期分期付款业务的牡丹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4.98万元,买一辆速腾汽车。从2013年8月份开始就没有还钱,大约欠银行透支款五万多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因为没有钱,还不上款。2014年4月份左右,他把车以9万元钱抵押给一个叫大成的人。综上,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长生犯信用卡诈骗罪,有被告人张长生的供述,与证人张某某、朱某某证言相吻合,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电话催收记录单、申请信用卡手续、订车协议、信用卡分期付款面谈笔录及承诺书、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被告人张长生信用卡诈骗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生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工资证明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称其已还款7万余元的辩解,经查,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已证实被告人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共还款六笔,合计金额为14700元,并有四平工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已经积欠工商银行本金126085.26元,利息2118.27元。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此辩解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长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