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孟凡芝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甲,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5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甲,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66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00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智、韩德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10日21时30分左右,孟某甲与邻居张某因家门口垫土超过地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某甲在吵骂中用手中的照明灯具砸张某,致张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2014年7月10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到固镇县人民医院、固镇县东方医院治疗,支付医药费2255.98元,后于2014年6月17日入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年6月25日出院,支付医疗费3019.35元,总计5275.33元。原判根据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证人孟某乙、刘某甲、孟某丙、曾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固镇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收据、固镇县某确认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孟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172.7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孟某甲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二审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固镇县杨庙乡杨庙街道昌盛路。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0日刘某乙报警案发。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孟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处理。3、固镇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7月11日扣押作案工具照明矿灯一个。4、侦查机关提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孟某甲出生于1962年1月10日。5、固镇县人民医院、固镇县东方医院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收费票据证实:案发后张某的治疗及费用支出情况。(二)鉴定意见6、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固公鉴字(法)字(2014)0000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鼻部受伤,两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三)现场勘验笔录7、固镇县公安局杨庙派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该县杨庙街道杨庙南北大街与昌盛街交汇点。(四)证人证言∷8∷”)'﹥某、证人孟某丁证实:2014年6月10晚,刘某甲让他用推土机把刘家门口的土平整一下,在平整过程中刘某甲的母亲孟某甲和张某骂了起来,越骂越厉害,两人向一块靠近时,孟某甲用手里的矿灯砸张某。张某边用手挡边往后退,孟某甲连砸了五六下,之后就见张某的鼻子淌血了。9、证人刘某甲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他找孟某乙用挖掘机把门口的土推平时,张某过来见指着他母亲孟某甲骂,孟某甲与张对骂,张某用拳掏了孟某甲左鬓角,孟某甲用手里的照明灯具砸张某的鼻子,张的鼻子当时就流血了,后来他父亲刘某乙报了警。10、证人孟某丁甲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听见他家南边的巷口有人吵架,出来后看见张某和孟某甲因为孟家门口垫土的事吵架,两人对骂,吵着吵着就有厮打起来,孟某甲一边骂一边用矿灯砸张某,至少砸了五次,张某用胳膊挡,后来张某的鼻子被孟某甲砸烂了淌血了。11、证人曾某乙(孟某甲邻居)证实:案发当天晚上9时左右,他在家听到对面的孟某甲与刘春国吵架,过了一会张某来了,张与孟某甲母子吵架、互骂,孟某甲与张某互相指着对骂时,孟用手里的照明灯砸张某,张某用双手挡,孟连续砸了七八下,后来发现张某鼻子下面有血。12、证人刘某丙(孟某甲丈夫)证实:案发时在现场看见张某和孟某甲在厮打,他在现场拉架,之后他报了警。张某鼻子流血是厮打过程中造成的;矿灯是孟某甲拿的。当时因为他家门口垫土,铲车铲土时张某说土塌到张家地上了,双方发生的矛盾。(五)被害人陈述13、被害人张某证实:案发当天9时许他经过信用社北口三叉路口时听到孟某甲在那骂人,因为她家垫土垫到他家土上了,他到跟前问孟某甲骂谁的,孟说骂他的,孟某甲儿子刘某甲窜上窜下的要打他,但没有打到他。孟某甲在他和刘某甲撕扯的时候用手里的矿灯砸了他两下,一下砸到他右边手腕上,一下砸到他鼻子右侧。(六)上诉人供述和辩解14、上诉人孟某甲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在家门口垫土时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掏了她一拳,她用手里的照明灯朝张某鼻子那甩了一下,张某的鼻子流血了(见P22-24)。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甲在邻里纠纷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对上诉人孟某甲已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应当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上裁定。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