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建华、彭绍宾与彭绍宾、阮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彭绍宾,阮云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杨建华。被告彭绍宾。被告阮云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彭绍宾、阮云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