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建华、彭绍宾与彭绍宾、阮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彭绍宾,阮云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杨建华。被告彭绍宾。被告阮云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彭绍宾、阮云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