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某娟与杨某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娟,杨某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郑某娟,女,生于1986年7月8日,汉族。被告杨某桥,男,生于1986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娟诉被告杨某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娟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某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