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运平与李清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平,李清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杨运平,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清桂,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平与被告李清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运平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清桂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平撤回对被告李清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运平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