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井占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鹤刑一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井占(绰号刘二),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代杰,系黑龙江省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井占犯故意杀人罪,以鹤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义峰、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井占及其辩护人代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井占因电话约曾与其同居多年的女友被害人吉XX(女,殁年43岁)到刘家未果,酒后到鹤岗市南山区62委14组吉家找吉,发现吉的丈夫吴XX也在,刘很生气,遂将吉叫至院内,二人发生争吵,刘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向吉胸、腹部捅刺2刀,后刀把折断,刘在院内捡起一块砖打吉头部2下。吴XX闻声从屋内出来,见状,捡起一根木方打刘,木方折断后刘捡起一截打吴,吴遂跑出求救。之后,刘又到屋内拿了一把菜刀向吉头、颈、背部砍9刀,而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吉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吉XX系因锐器刺胸部致心脏破裂、锐器砍切颈项部致右颈总静脉破裂出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刘井占于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抓获。并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刘井占的供述和辩解、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井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井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井占当庭供认犯罪,但辩解称,其与吉XX系夫妻关系,其不知道吉XX没有离婚。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刘井占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2、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井占因电话约曾与其同居多年的女友被害人吉XX(女,殁年42岁)到刘家未果,酒后来到鹤岗市南山区xx委xx组吉XX家找吉,刘将吉XX叫至院内,二人发生争吵,刘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向吉胸、腹部捅刺2刀,后刀把折断,刘又在院内捡起一块砖打吉头部2下。吉XX丈夫吴XX闻声从屋内出来,见状捡起一根木方打刘,木方折断后刘捡起一截打吴,吴遂跑出求救。之后,刘井占进入吉家屋内拿出一把菜刀向吉头、颈、背部连砍9刀,致吉XX心脏破裂、右颈总静脉破裂出血死亡,而后刘井占逃离现场。被告人刘井占于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XX证言:证实2014年4月15日18时许,其与妻子吉XX在南山区xx委xx组家中看电视时进来一名大约5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对吉XX说:“你出来一下,我和你说点事”,吉出去后不一会,其听见吉喊:“你有事说事”,其便从屋里出去了,看见那男子一手抓吉XX的头发,另一只手拿着一块砖头正朝吉的头上打,其拿起一根长约2米的木方子,打了那男子几下,把木方子打折了,然后那男子将其头打出血,其便跑到其家附近的立全食杂店让男老板帮着报警,其也打电话报警。之后其与警察一起到其家院里,吉XX已经躺在其家屋门口,120来后说吉XX已经死亡。在其家院里发现的带血菜刀是其家的。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晚6点多,其在食杂店里吴XX跑进来,当时他脸上有血,进屋对其说吉XX被别人砍了,让其过去,因其没敢去,二人就打电话报警,其在大道边接的120。证人吴乙证言:证实其母亲吉XX与刘井占系朋友关系,认识大约五六年。2009年刘井占与其母亲开始同居,同居了四年,现在没有同居,分开有近二年时间,他们同居时其父母没有离婚,现在亦未离婚。证人薛X证言:证实其与刘井占认识有五六年了,刘井占家有两口人,他媳妇姓吉叫荣子。2014年4月15日17时许,其与房xx来到刘井占家,当时他正一个人喝酒,三人唠闲嗑时,刘井占提到荣子了,说她晚上6点下班,回来带她去吃饭,18时许其与房实江回家了。19时许,刘井占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在房XX家,其问刘在哪,刘说在跃进街,之后就挂了电话。证人房XX证言:证实其与刘井占是邻居,刘井占管吉XX叫小不点,他与吉XX在一起生活有四年,去年秋天小不点说去上海,再就没回来。并证实2014年4月15日下午5点多其与薛x到刘井占家看见刘在喝酒,亦证实案发后刘井占给薛x打电话的事实,与薛x证实一致。证人吉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2日、13日,吉XX叫其到吉家吃饭,其见到了刘井占,在吃饭的过程中其与刘井占喝了一点酒,也没说什么,吃完饭其就走了。吃饭时其没说过吉XX与吴XX离婚的事,并且他们也没有离婚。辨认笔录及照片:辩认人吴XX辨认出刘井占就是来到其家中叫吉XX到院内,用砖头击打吉XX头部及和他本人厮打在一起并用木方打伤他的人。户籍证明:证实刘井占身份情况。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证实吉XX的身份情况及死亡情况。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吉XX户口已注销。结婚证:证实吴XX与吉XX于1994年1月25日登记结婚。通话详单:证实吉XX在案发当天与刘井占的通话记录信息。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刘井占作案时所穿鞋、外衣、裤子、单肩包予以扣押。物证:菜刀1把、砖头1块、衣服1件、裤子1条、蓝色布鞋1双、包1个、折断木方子四根。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提取物品情况。鹤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及照片-(鹤)公(刑技)鉴(法病)字第(2014)46号:吉XX系因锐器刺胸部致心脏破裂、锐器砍切颈项部致右颈总静脉破裂出血死亡。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补充说明-(鹤)公(刑技)补(法病)字(2014)02号:(鹤)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46号鉴定书中(12)、(13)两处创口形成特点均为创缘整齐、创壁光滑,系锐器形成特点,创口有一定长度,创底相对较浅,菜刀类锐器砍切可以形成。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鹤)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76号:送检的8号检材(现场提取的刘井占外衣上的血迹)、14号检材(缸上血迹)、6号检材(砖头上血迹)、5号检材(菜刀上血迹)与送检的1号检材(吉XX血液样本)比中,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无容差。送检的12号检材(北侧门血迹)与送检的2号检材(吴XX血液样本)比中,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无容差。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补充说明-(鹤)公(刑技)补(法物)字(2014)01号:(鹤)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76号鉴定书中检验结果中7号检材(现场提取刘井占右鞋面上血迹)与1号检材(送检受害人吉XX血液样本)、5号检材(现场提取菜刀上血迹)、6号检材(现场提取砖头上血迹)、8号检材(现场提取刘井占外衣上的血迹)、14号检材(现场缸上的血迹)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无容差。被告人刘井占供述:我与吉XX认识有七八年了,我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4月15日下午5点左右,我给吉XX打电话想约她到我家来,吉XX说要6点40分左右下班,然后我自己在家喝酒,喝了大约有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6点钟左右我再给吉XX打电话她就不接了。之后我坐三线车去了吉XX家,到了吉XX家后,我发现她和她丈夫老吴在屋里唠嗑,我挺生气,在吉XX家屋门口喊:“你(指吉XX)出来,我和你说点事”,吉XX从屋里出来,她当时穿一件白色上衣,下身穿黑色皮裙,我们走到她家门洞附近,我跟吉XX说:“你骗我”,然后我们吵吵了几句,我用自己带的刀扎她两刀,吉XX和我厮把,我手里的刀折了,刀也甩丢了。我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用砖头打吉的头部,这时吉XX的丈夫老吴从屋里出来,他说:“你还打她呀”,他拿着一个长约二米左右的木方子上来打我,我用右胳膊挡,当时木方子打折了,我捡起打折的木方子打了老吴头部一下,后来老吴就跑了,吉XX走到她家屋门口,头朝南脚朝北,趴在地上不动了,我在吉XX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她头部、后脖子、后背砍了有七八刀,然后我把菜刀扔在她家院里,我就走了。我给吉XX打电话让她到我家吃饭,她没来我挺生气,在家走的时候我就有了杀她的念头,等我到吉XX家看见她在屋里正和她丈夫唠嗑,我就更生气了,所以她出来后我就用携带的刀扎了她两刀,想弄死她。我拿的刀是吉XX在三四年前给我买的,我平时吃水果用。菜刀是我去过吉XX家,知道她家的菜刀在什么地方,刀是一把普通的家用菜刀,刀把是塑料的,刀身是不锈钢的。案发当天我上身穿了一件深色夹克,下身穿黑色裤子,脚上穿一双布面鞋,背着一个挎包。砍完人后我打车到新街基一个小吃部,在那我要了一瓶白酒和一盘菜,我喝了大约有二两白酒后就走了。我给薛x打过电话,但没说我把吉XX砍了的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井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井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井占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经查,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刘井占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的意见成立,应予支持。其提出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因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刘井占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井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蔚代理审判员 李羽苹代理审判员 初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