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静与杨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静,杨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唐静。委托代理人徐步芳。被告杨佳。委托代理人杨晓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静与被告杨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静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唐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瞿忠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