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昌定,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吴游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