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崔纳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纳新,开滦林西矿社区工人。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纳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纳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崔纳新向王某(已判决)提供冰毒一袋供其贩卖,当天下午王某以400元价格将此冰毒卖给李某,经鉴定,该冰毒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78克。2014年4月26日下午,崔纳新向王某提供冰毒十袋供其贩卖,同月27日下午王某以4000元价格将此冰毒卖给李某时,王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冰毒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8.66克。崔纳新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纳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刘某、李某的证言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冰毒照片;抓获材料;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在逃人员信息表;被告人崔纳新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纳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纳新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纳新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纳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郝明红审判员胡琪人民陪审员王美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蒋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