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书龙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676号罪犯李书龙,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灌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4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检察员张子洲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陈小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李书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认为,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及应退赔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均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龙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书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李书龙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书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