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邵林虎与刘小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林虎,刘小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邵林虎,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淮河大酒店业主,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小军,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林虎与被告刘小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林虎撤回对被告刘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