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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万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朱炳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万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西村。法定代表人万利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万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5400元,由无锡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