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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艳军诉被告陈淑云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军,陈淑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33号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民事裁定书原告:朱艳军,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市。被告:陈淑云,女,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艳,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军诉被告陈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艳军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朱艳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