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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金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永杰。被执行人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栋。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42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座落于丰台区开阳里六区15号楼,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2013**号,套内建筑面积为5768.10㎡的房屋。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莲执字第00150号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执字第0015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座落于丰台区开阳里六区15号楼,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2013**号,套内建筑面积为5768.10㎡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本院(2015)莲执字第0015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唐国栋联系电话:8762****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