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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04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韩军,男,50岁,汉族,农民,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韩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发放(账号为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军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鹤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