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范文卫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文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65号罪犯范文卫,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1999)锡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5日作出(2000)苏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文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文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0月9日、2008年12月30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6)、(2008)、(2011)、(2013)宁刑执字第5416号、第9838号、第3578号、第19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文卫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范文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范文卫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文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文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九日(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