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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季缠儿与季进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缠儿,季进社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号原告季缠儿,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6日。委托代理人董玉文,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季进社,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3日。委托代理人王新会,陇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季缠儿诉被告季进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在办理时其未知情,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证,待行政诉讼结束后,其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缠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季缠儿承担575元。审 判 长  李元合审 判 员  崔 垚人民陪审员  孙友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