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香兰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孙香兰,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史安生,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武县。孙香兰申请执行史安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作出的(2008)站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张瑞星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