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咸阳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公司,咸阳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西段世纪花园小区西南角。被告咸阳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寨路西。负责人曹郑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咸阳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