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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宗京京、商端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宗京京,商端端,刘晓宁,宗吉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地址:宁津县委托代理人李宁、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京京,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商端端,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晓宁,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宗吉刚,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财产保全费138元,共计1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