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清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清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94号罪犯李清焕,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清焕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分,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清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