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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任玉琴诉赵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31号原告任玉琴,女,汉族,1993年1月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丰乐乡何庄村,身份证号6222231993********。被告赵文斌,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丰乐乡何庄村,身份证号6222231986********。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玉琴诉被告赵文斌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玉琴以双方已经和好生活,矛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玉琴负担。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 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