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班某某,女,回族,生于1990年3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24岁,小学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班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