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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班某某,女,回族,生于1990年3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24岁,小学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班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