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邹勇波与张振宇、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邹勇波。委托代理人徐琮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宇。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勇波诉被告张振宇、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勇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勇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勇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邹勇波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