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强与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赵强与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成及其妻殷丽萍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