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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迎林与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迎林,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韩迎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