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超与王富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36号原告黄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季春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文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内江道与东江道交口香年广场A座1109。法定代表人王富朝,董事长。被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内江道与东江道交口香年广场A座1109。法定代表人王富朝,董事长。被告王富朝,男,汉族。被告亓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富朝、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于2015年1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超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7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王广利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小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