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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超与王富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36号原告黄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季春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文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内江道与东江道交口香年广场A座1109。法定代表人王富朝,董事长。被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内江道与东江道交口香年广场A座1109。法定代表人王富朝,董事长。被告王富朝,男,汉族。被告亓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与被告天津易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富朝、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超于2015年1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超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7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王广利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小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