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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与林一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林一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6-8楼。委托代理人:刘捷文、罗凯波,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一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一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一泽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