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与林一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林一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5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6-8楼。委托代理人:刘捷文、罗凯波,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一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一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一泽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