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合春与湖北丰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春,湖北丰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94号原告刘合春。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矿冶大道351号。法定代表人柯尊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建,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腾州市益康大道南路1158号。法定代表人朱绪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春诉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合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合春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