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凌志正与杨莉、杭州易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志正,杨莉,杭州易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71号原告凌志正。委托代理人:姚正洪、洪莎莎,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莉。被告杭州易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68号易构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王菊友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凌志正诉被告杨莉、杭州易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凌志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志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志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凌志正负担。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