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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宋兵兵、蒋晓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宋兵兵,蒋晓霞,太原市建誉丰物贸有限公司,张华,山西林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毅龙,山西哲鑫商贸有限公司,泽州县材源建材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朱晓鹏,行长。被告宋兵兵,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蒋晓霞,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建誉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西区。法定代表人宋兵兵,执行董事。被告张华,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林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鑫佳源钢材市场E区14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被告吴毅龙,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哲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宝恒钢材市场A-253。法定代表人吴毅龙,执行董事。被告泽州县材源建材厂,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岭头村。法定代表人宋兵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宋兵兵、蒋晓霞、太原市建誉丰物贸有限公司、张华、山西林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毅龙、山西哲鑫商贸有限公司、泽州县材源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共计1551842.89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兵兵、蒋晓霞、太原市建誉丰物贸有限公司、张华、山西林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毅龙、山西哲鑫商贸有限公司、泽州县材源建材厂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五十五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元八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